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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与哈耶克之自然秩序思想比较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10:33内容来源:易奇八字编辑部 浏览量:3329

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之自然秩序思想源于中国老子,哈耶克的自然秩序思想较亚当·斯密更接近于老子,老子思想孕育了现代经济学精神。

对社会秩序的阐释是所有社会哲学的主题,不同的社会哲学有着不同的社会秩序观。从社会秩序的产生与维系的角度看,不同的社会秩序观无外乎三种:神启秩序、自然(自生自发)秩序和建构(组织)秩序。①众所周知,自然秩序的社会哲学思想是自亚当·斯密以来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基础。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借鉴西学,从市场经济这一范型研究自然秩序渐成国内学术热点。其中,承守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传统的英国学者冯·哈耶克的学说对中国学界影响甚深。十分有趣的是,近年一些中外学者研究指出,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自然秩序思想其实是渊源于中国先秦的老子哲学,而哈耶克的思想较斯密更接近于老子,老子思想其实孕育了现代经济学的精神。②这种研究无疑是颇具新意的。但是,这种感想多于论证、直观甚于逻辑的结论一方面极易助长了国人“古已有之”的阿Q心态;另一方面将导致人们对现代市场秩序与老子思想的双重误解。这对于今日中国之社会实践都是很不利的。正基于此,本文选取了几个人们一般认为是老子与哈耶克自然秩序思想神韵相通的方面,着重从异的方面对他们的思想做一初步的比较。我们将从它们的同的方面体认到人类智慧的默契,更会从异的方面看到两种自然秩序思想的意趣迥然和中西思维方式与文明样式的差异以及两者所代表的不同的时代精神,也能管窥到有着久远高深的自然秩序思想的中国为什么未能自生出发达的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的部分原因。

一、论“无为”

自然秩序思想与建构秩序思想是针锋相对的,根本分歧是对“人为设计”在社会秩序产生和协调中作用的根本不同认定,进而是对各自理想社会追求的抵牾。建构秩序思想认为社会秩序整体上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自然秩序思想认为社会秩序是“道法自然”、“自生自发”而形成的,是从社会内部生长起来的而非从外部强加压力使然的平衡。如以自然秩序思想一贯的否定性话语来归纳其直观的意旨,那就是“无为”。老子的无为思想自不待说,哈耶克亦以反对中央计划、政府干预等“有意识的社会控制”为终身学术旨趣,认为社会秩序乃是人的行动而非人的设计的结果,“人为设计”是人类“致命的自负(the fatal conceit)”,它是人类“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老子与哈耶克的“无为”思想都是对建构秩序思想的反动,前者是对刚健有为的儒家思想的反动,后者则是对计划、集权思想的反动;老子和哈耶克“无为”都是手段性的,目的是要达致“无不为”的“有助益”的社会理想状况。不过细究起来,老子与哈耶克“无为”思想的内容与致思理路的大相径庭远甚于它们直观的相似。

首先,老子与哈耶克“无为”思想的视角与向度不同。《老子》既是一部社会政治哲学经典,也是一部人生哲学经典,“无为”既是治国之本,又是修身之道。就治国而言,老子思想确可称为“君王南面之术”,其视角集中于与“民”相对的圣人、君王——用今天的话来说,是与个人或市民相对的国家、政府及其领导人——应当如何如何,其“无为”是作为主体的君王的自己“不作为”,所以,在老子的论说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诸如“使民不争”、“使民不盗”、“使民不乱”和“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3)③等使动句式。以修身而论,老子提倡虚极静笃,主动“见素抱朴,少思寡欲”(19),都是向内主动“无为”的功夫。哈耶克是个个人主义论者,他的视角集中于与政府、国家、他人相对的个人,个人是主体,政府、国家、他人只是其存在的“环境”。哈耶克意义上的“无为”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④这种“无为”是外在的、他人的“不作为”。如果可以把“无为”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的话,那么对于主体而言,老子的“无为”是主动的无为,哈耶克的“无为”是被动的无为。这无疑反映了中西方内省与外向思维方式的差异。

其次,老子与哈耶克“无为”的程度不同。老子哲学的特色在于本体与方法、政治社会哲学与人生哲学的高度统一,大到治国,小到修身,上至君王,下至百姓,“无为” 都是一以贯之,而且他的“无为”还不止于反对干预、强制、智识的行动,还反对一切智识的文明成果和物质享受,认为“五色令人之目盲;五音令人之耳聋;五味令人之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12)人务必绝巧弃利,追求无欲、弱志、不争、知足的境界。更把“不敢为天下先”(67)视为人生“三宝”之一。老子强调“无为”可以说是到了“我无为故我在”的程度。哈耶克的“无为”则是有限度的和双重标准的无为,他的“无为”仅指政府的“无为”,即政府不能强制地干预个人自由(哈耶克还强调,强制只是一个程度问题,政府的“无为”只意味着强制减至最少,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个人则不仅不要“无为”,而且必须有为。政府的“无为”正是为个人划出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以保证个人的更好有为。哈耶克把个人主动创新和竞争的精神视为其自然秩序产生与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维系任何有生命的文明的必要条件。他还以市场秩序为范型指出,“竞争主要是一个形成意见的过程:通过传播信息,它带来了经济体系的统一与连贯,而这是我们把它作为一个市场的先决条件。”⑤老子与哈耶克这一反差极大的思想分野实质上是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精神与现代市场经济精神的分野。在中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显然,老子的个人无为、不争的思想是不合时宜的。仅此一点,一些出于不同目的而混淆老子与哈耶克思想、奢谈老子思想孕育了现代经济学精神的人士就可以休矣。

再次,老子与哈耶克“无为”的出发点不同。任何社会理论的出发点无外乎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其标志分别从个人与社会两个层次的价值追求表现出来。老子极力赞扬生命与事物的原初状态,见素抱朴、复归婴儿,真的状态就是原始的状态,就是自然的状态,就是合乎道的状态。他的理想社会秩序的标志是个体的“守真(朴)”和社会的“治”。“治”是天下稳定、太平的状态,老子认为“无为”方能致“治”,也只有“无为”才能“守真”。个体的“守真”与社会的“治”是老子“无为”的出发点,就社会哲学而论,出发点的核心又是社会的“治”。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稳定压倒一切。至于社会的进步与否,与其说它在老子的视野之外,不如说他根本就反对社会的进步。哈耶克的“无为”的出发点则是个体的“自由”与社会的发展(此点后文还将详细述及),核心是个体的自由。哈耶克认为个体自由是其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其追求的最高理想价值:中央计划或社会整体设计是人类理性的自负,它是威胁自由的思想源泉;政府的“无为”不过是保证个体处于免受强制的“自由状态”。所以,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又被称之为“自由秩序”。

老子与哈耶克“无为”思想的同与异最终源于他们对维系社会秩序的“规则”的人士的同与异。这就涉及到老子的“道”与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的比较问题。

二、“道”与“一般性规则”

老子和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包括其他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因其强调自然、自生自发,反对人为设计和政府干预等,常被误解为是一种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然主义或无政府主义,其实大谬不然。既为秩序,就是一种有规则的状态,在老子那这一规则就是“道”;在哈耶克那就是由习惯、传统、法律等构成的“一般性规则”。道是“先天地生”、“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的“天下母”(25)。天地人,自然与社会,君王与民,因道而存,故“孔德之容,惟道是从”(21)。“无为”的自然秩序只是道的一种体现。哈耶克也认为, “一般性规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对它的遵循“乃是我们存在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⑥只有在规则系统的环境中,自然秩序才是可欲和可求的(在哈耶克的自然秩序中,自由、竞争和一般性规则都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但自由与竞争只有在规则系统中才有可能实现,所以,一般性规则乃是社会秩序首要的必要条件)。可见,“道”与“一般性规则”才是老子与哈耶克社会哲学中使人和社会成为可能的东西,也是各自自然秩序的核心所在。同时,老子和哈耶克都认为“道”和“一般性规则”具有理性不及,即不可认知的特性(后文还将详细论及)。但两者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老子的“道”既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实存本体,又是世界的客观规律。作为实存本体,“道”是宇宙中唯一的、绝对的存在,它化育天地万物,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42)作为客观规律,“道”贯穿社会与自然,“独立而不改”,恒久不变。人对它只能“迎之”、“随之”,而不能改之。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虽然是人们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但它毕竟不是人的、更不是万物所由产生的本体;它虽然对于个体的人来说似乎是客观的,但它不过是人们在长期的活动中经由试错而逐渐无意地形成的,实质上是一种无数代人社会智慧的结晶;虽然一般性规则也具有必须遵循的强制性,尤其是法律这一规则的重要性对人们的作用甚至与自然规律近同,但人还是能改变它,尽管是“点滴的建设,而不是全盘的建构”,是“一步一步地改进细节,而不是力图重新设计这个整体”。⑦事实上,哈耶克的自然秩序不仅是人们遵循“一般性规则”进行行为互动而形成的,也是人们与“一般性规则”之间发生互动而形成的。也就是说,在哈耶克那里,“一般性规则”与人的作用是双向的;而在老子那,“道”与人的作用是单向的。显然,在老子的“道”与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面前,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是极不一样的。

其二,与第一点相关的是,老子的“道”作为规律、规则,它具有循环往复、返本归根的特性。“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16)。“周行而不殆……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25),“反也者,道之动也”(41)。老子的天道循环观显然优越于那种直线单向的运动观,但由于老子崇尚原初,反对进步,其循环与“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观尚有距离。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从历时性的继承来看,它是不断进化(演化)的:一些规则刚开始采用时可能是偶然的,尔后在实践中进行试错,优胜劣汰,自然选择,遂成一般性规则,而且整个社会的一般性规则系统在缓慢进化中不断纳入新的经验,呈累积的态势发展。从共时性的传播来看,一般性规则又是不断扩展的:通过学习、模仿、竞争与合作,从个人而群体,而地区、国家,直至整个人类,适用范围愈来愈广——这与全球化的趋势是契合的。与此对应,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又被称之为“演进秩序(evolutionary order)”和“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抛开哈耶克的 “西方中心主义”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偏见不论,其“一般性规则”较之老子的“道”更接近于人的生活世界与社会历史的真实,对现代社会也显然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其三,老子“道”与哈耶克“一般性规则”不同特性直接决定了他们不同的理想诉求。老子之“道”,其大无外,统摄一切。但“道”不可感知,人们对它的遵循在于体悟和直觉。因此,在老子的理想社会中就缺乏、也反对明确的形式化和技术化的规则,即便是君王以“无为”治天下,也仍是一种“人治”。套用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老子固守和追求的是一种价值理性。与“道”的返本归根的特性相应,老子的理想社会秩序是“小国寡民……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80)的原始状态。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则是形式理性或曰工具理性的东西,它“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种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⑧这就是一种“法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方面使政府的强制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是对个人行为的一种强制,以保证个人不自由放任。此即哈耶克所谓“法治下的自由”的理想状态。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小国寡民”显然是没落的乌托邦;全面的技术理性统治固然不好,但缺乏形式化的规则维系的社会也过于浪漫。不管我们对“自由”有怎样不同的理解,哈耶克“法治下的自由”命题本身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必须遵循的规则。对于今日中国,其必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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