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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经文中的“五刑十恶等罪”是什么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10:29内容来源:易奇八字编辑部 浏览量:3329

很多经文中都提到“五刑十恶等罪”,例如《太上三元赐福赦罪解厄消灾延生保命妙经》中就提到“地官曰:五刑十恶等罪,永不赦除。”那么到底“五刑十恶等罪”是指什么的?

五刑是由五行(金木水火土)相克而产生的。据《逸周书逸文》记载:“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

这五种刑法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二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以上几种主刑都是针对男性犯人而言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现在社会也有五刑,主要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周礼·秋官司寇第五》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戒律即道教约束道士言行,防止违反教规玄范的警戒条文。“戒”是戒诸恶行也,律是自律,完全靠自己来规范自己,完善人格和道德。其目的是为了教诫,劝诫教徒们止恶从善,舍妄归真。是道教徒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通过戒律,对教徒的宗教生活和道德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是教徒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信仰的基础,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以使务道者和奉道者改正一些不良之习,清净自己的心身,精进自己的修行。若守一分戒便得一分道,守十分戒便得十分道。在道教中能够持守戒律,不但是一位很好的道士,而且也是一位很好的公民,因为道教的许多清规戒律与时代要求相—致。作为一个合格的道士的前提是必须遵守律法,只有遵守律法才可以更好的遵守道教的戒律。

十恶,是中国古代十类重罪的总称。这十类罪行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十恶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议》说,“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谋反、大逆、不孝、内乱也有案例可资考证。到了南北朝,十恶的各条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北齐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列作重罪十条。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道教中“十恶”主要指身造者三(一、杀,杀谓杀害生命。二、盗,盗谓盗取财物。三、淫,淫谓淫狎行动。)、口造者四(四、妄语,谓虚诳不实之语。五、绮语,谓杂秽不正之语。六、恶口,谓骂詈恼人之语。七、两舌,谓离间两方之语。)、意造者三(八、悭贪,悭吝贪着。九、嗔恚,嗔恚忿怒。十、邪见,暗昧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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